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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陳文爵

  • 當事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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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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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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