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曹宗鼎
- 原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皇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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