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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2168號

聲請人
龍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8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4年度催字第48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三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4年3月17日台灣民眾時報,是至94年6月17日屆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4年9月18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4年12月16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毓秀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6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1 │龍田資訊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94年1月15日 │73,664元 │PA0九九三八八│ ││ │甲○○ │行 │ │ │一 │ │├──┼─────────┼─────────┼───────────┼────────┼────────┼──┤│2 │龍田資訊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93年12月15日 │18,350元 │PA0九九三八一│ ││ │甲○○ │行 │ │ │三 │ │├──┼─────────┼─────────┼───────────┼────────┼────────┼──┤│3 │龍田資訊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93年10月15日 │60,455元 │PA0九八七九四│ ││ │甲○○ │行 │ │ │九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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