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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36號

保險理賠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36號

原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被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正宏
被告
稱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鵬舉

當事人間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8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與被告稱億實業有限公司間之動產抵押契約及被告稱億實業有限公司與告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之汽車保險契約,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然依上開動產抵押契約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汽車保險契約則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該汽車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被告稱億實業有限公司,且該公司之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此均有車輛動產抵押暨借款契約書及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函附之汽車保險單暨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意旨,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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