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惠雯
- 原告昆兆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昆兆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雯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漸伸線有限公司 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仟柒佰伍拾陸元│AR一四七八八八│ │ │ │恩德 │平分行 │ │ │0 │ │ ├─┼─────────┼─────────┼───────────┼────────┼────────┼──┤ │2│統成精密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伍仟貳佰柒拾元 │AR一三二0八九│ │ │ │限公司 宋啟旭 │平分行 │ │ │0 │ │ ├─┼─────────┼─────────┼───────────┼────────┼────────┼──┤ │3│雷盈雷射雕刻品有限│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 │貳仟壹佰元 │SAA0三八九七│ │ │ │公司 │行 │ │ │九七 │ │ ├─┼─────────┼─────────┼───────────┼────────┼────────┼──┤ │4│誠原機械廠股份有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壹拾壹萬玖仟陸佰│TPA0三四四九│ │ │ │公司 │平分行 │ │零肆元 │五0 │ │ ├─┼─────────┼─────────┼───────────┼────────┼────────┼──┤ │5│三進金屬製品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太平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仟玖佰捌拾陸元│VP0七0三五三│ │ │ │司 施阿秀 │行 │ │ │二 │ │ ├─┼─────────┼─────────┼───────────┼────────┼────────┼──┤ │6│廖德龍 │合作金庫銀行太平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壹仟貳佰貳拾伍元│VP0六七四二五│ │ │ │ │行 │ │ │五 │ │ ├─┼─────────┼─────────┼───────────┼────────┼────────┼──┤ │7│廖賴雪霞 │台中商業銀行十九甲│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壹仟捌佰叁拾叁元│NCA三0一八九│ │ │ │ │分行 │ │ │一五 │ │ ├─┼─────────┼─────────┼───────────┼────────┼────────┼──┤ │8│向榮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壹萬貳仟玖佰捌拾│UB0一六五四一│ │ │ │司 楊文進 │行 │ │叁元 │五 │ │ ├─┼─────────┼─────────┼───────────┼────────┼────────┼──┤ │9│耿舜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壹萬零壹佰壹拾貳│VB三00九三0│ │ │ │司 謝舜星 │行 │ │元 │四 │ │ ├─┼─────────┼─────────┼───────────┼────────┼────────┼──┤ │0│佳電精密工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貳仟玖佰玖拾貳元│UB0一一四九七│ │ │1│司 簡麗卿 │行 │ │ │四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