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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

聲請人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仁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耿舜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四年二月十日│叁仟肆佰陸拾伍元│VB0一八六0三│││ │司│行│││一││├─┼─────────┼─────────┼───────────┼────────┼────────┼──┤│2│立富精機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玖萬貳仟零貳拾元│AR0六五二二四│││ │司│中分行│││一││├─┼─────────┼─────────┼───────────┼────────┼────────┼──┤│3│聯凱有限公司 馮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貳萬陸仟零肆拾元│HA一三八四五六│││ │生│台中分行│││五││├─┼─────────┼─────────┼───────────┼────────┼────────┼──┤│4│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陸萬零柒佰捌拾陸│YU00一0一八│││ │司│中分行││元│六││├─┼─────────┼─────────┼───────────┼────────┼────────┼──┤│5│精亞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柒仟叁佰捌拾伍元│AR一0六二0九│││ ││屯分行│││三││├─┼─────────┼─────────┼───────────┼────────┼────────┼──┤│6│大立機器工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壹拾伍萬壹仟柒佰│D0000000│││ │限公司 白玲美│中分行││伍拾叁元│││├─┼─────────┼─────────┼───────────┼────────┼────────┼──┤│7│申濠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港路分│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萬陸仟叁佰貳拾│SH0六七四二一│││ ││行││元│0││├─┼─────────┼─────────┼───────────┼────────┼────────┼──┤│8│洪信男│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柒萬玖仟捌佰元 │HQ五三00一二│││ ││社精進分行│││六││├─┼─────────┼─────────┼───────────┼────────┼────────┼──┤│9│崧禾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九十四年三月十日│壹拾壹萬貳仟陸佰│AQ0二八三四0│││ ││中分行││叁拾陸元│0││├─┼─────────┼─────────┼───────────┼────────┼────────┼──┤│0│崧禾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貳拾壹萬柒仟柒佰│AQ0二八三三六│││1││中分行││貳拾柒元│一││├─┼─────────┼─────────┼───────────┼────────┼────────┼──┤│1│豐懋機械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貳仟柒佰捌拾柒元│CI六五七一八六│││1││行│││二││├─┼─────────┼─────────┼───────────┼────────┼────────┼──┤│2│孟儀自動化設備股份│台灣銀行黎明分行 │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叁萬伍仟柒佰捌拾│AP0八三九二0│││1│有限公司│││陸元│0││├─┼─────────┼─────────┼───────────┼────────┼────────┼──┤│3│銪億自動化股份有限│台中商業銀行大慶分│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叁萬伍仟玖佰叁拾│BCA三0二0三│││1│公司│行││玖元│五三││├─┼─────────┼─────────┼───────────┼────────┼────────┼──┤│4│魏明崇│第七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肆仟零伍拾柒元 │SE一0四六七六│││1││行│││0││├─┼─────────┼─────────┼───────────┼────────┼────────┼──┤│5│鼎泰軸承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九十四年三月五日│壹萬貳仟伍佰伍拾│NA0七0六0六│││1││分行││元│七││├─┼─────────┼─────────┼───────────┼────────┼────────┼──┤│6│嶸峰精密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叁萬肆仟陸佰伍拾│WA四九八一六五│││1│司│行││元│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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