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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四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
    浩偉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四0號 聲 請 人 浩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娥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四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成信消防工程顧問有│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萬叁仟陸佰伍拾│PA0三九三二九│  │ │ │限公司 顏志成  │行        │           │元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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