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九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九0號 聲 請 人 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加龍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九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聖傑凱貿易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肆萬捌仟捌佰柒拾│RT000四七二│ │ │ │ 陳彩燕 │台中分行 │ │伍元 │六 │ │ ├─┼─────────┼─────────┼───────────┼────────┼────────┼──┤ │2│聖傑凱貿易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 │玖拾柒萬柒仟伍佰│RT000四七二│ │ │ │ 陳彩燕 │台中分行 │ │元 │七 │ │ ├─┼─────────┼─────────┼───────────┼────────┼────────┼──┤ │3│曹餘祥 │荷商荷蘭銀行台中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貳萬捌仟伍佰│AC00五九一二│ │ │ │ │行 │ │貳拾元 │九 │ │ ├─┼─────────┼─────────┼───────────┼────────┼────────┼──┤ │4│兼斌企業有限公司 │富邦商業銀行北台中│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陸萬柒仟捌佰捌拾│FU0四四0八八│ │ │ │徐煜泉 │分行 │ │元 │二 │ │ ├─┼─────────┼─────────┼───────────┼────────┼────────┼──┤ │5│兼斌企業有限公司 │富邦商業銀行北台中│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叁仟叁佰玖拾肆元│FU0四四0八八│ │ │ │徐煜泉 │分行 │ │ │三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