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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瑞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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