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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65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告
丙○○
原告
之8
原告
三號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告
斌江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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