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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91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鋼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度勞訴字第91號給付退休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8,9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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