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司字第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司字第四號
受罰人即威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
- 送達代收人
右受罰人因就任威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向法院聲報,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該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即已同意就任威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其遲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始向本院聲報等情,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聲請狀各一件附卷可稽。依據前揭規定,應對其處以罰鍰。
三、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