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小上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小上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新民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豐原 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八三七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應 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 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 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 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 指陳:系爭支票係訴外人傅道宏所偽造、填載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 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 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爰依 上揭法條規定,確定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 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 ~B法 官 吳蕙玟 ~B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