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號
- 原告
- 林克樑即品冠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 律師
- 被告
- 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亭蘭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衍 律師
- 被告
- 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 被告
- 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