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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林克樑即品冠工程行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林克樑即品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被   告 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亭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 被   告 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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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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