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劉正中
- 當事人林克樑即品冠工程行、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林克樑即品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被 告 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亭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 被 告 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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