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大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順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2,470,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此等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