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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告
佰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子昌工程顧問股份有
被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
複代理人
高志朋 律師
被告
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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