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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卓進仕

  • 當事人
    力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全介即申富工程行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5號原   告 力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 被   告 董全介即申富工程行 併送: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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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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