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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台中縣大雅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泰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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