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台中縣大雅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泰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