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拍字第四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拍字第四二二號
- 聲請人
-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玉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左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壹億陸仟捌佰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玉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嗣部分抵押物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丁○○。而債務人玉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⑴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⑵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向案外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⑴柒仟肆佰萬元⑵壹億參仟捌佰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為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且案外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屆清償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貳億壹仟貳佰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公告報紙、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曹宗鼎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