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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6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6號

抗告人
丙○○
相對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2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補充聲明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4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5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專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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