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30號

聲請人
松聖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代理人
黃 忠 律師

聲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

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明秀」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