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30號
- 聲請人
- 松聖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代理人
- 黃 忠 律師
聲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
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明秀」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