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94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