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4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44號

聲請人
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