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