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83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8381號
- 聲請人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聲請人
- 司(受讓原聲請人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信
- 相對人
- 紀勝翔
上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7日所為之本票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準用。
二、查原本票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