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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83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8381號

聲請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聲請人
司(受讓原聲請人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對人
紀勝翔

上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7日所為之本票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準用。

二、查原本票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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