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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78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惠立王永春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78號

上訴人
富王百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鈴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上訴人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十九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更1字第19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

法官 王永春

法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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