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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一一九號

指定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甲○○擔任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原任清算人甲○○為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堯讚

~B書記官 吳淑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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