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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相對人
家佳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四三七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經確定在案。聲請人乃定期以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該催告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均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乙○○、甲○○戶籍謄本、家加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各一件、退件信封三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涂秀玲

~B書記官 巫偉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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