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586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容盛科技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甲○○住高雄市○鎮區○○街25之2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甲○○住高雄市○○區○○街25之2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