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8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容盛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甲○○住高雄市○鎮區○○街25之2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甲○○住高雄市○○區○○街25之2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