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尚未核定德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靜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