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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富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富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就營業稅額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一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並審酌聲請人提出九十三年十一月行文國稅局更正九十三年七月六日遞交清算申報書內之錯誤資料文,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靜芬

~B書 記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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