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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6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168號

聲請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天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教豪
相對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考 │├────────┼───────────────┼──────────┤│第一審裁判費 │66,241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 200元 │ ││報費 │ │ │├────────┼───────────────┴──────────┤│合計│66,441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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