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27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禾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禾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中區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4年度聲字第112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延展至94年12月20日),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5年6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