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聲字第二二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聲字第二二八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弘裕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因弘裕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八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中區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0四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八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