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宏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宏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宏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九十二、九十三年度清算期間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五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靜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