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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創業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陸佰貳拾元      │                 │
├────────┼─────────────┼──────────────┤
│第一審勘驗費  │肆仟貳佰伍拾元      │                │
├────────┼─────────────┼──────────────┤
│合    計  │玖仟捌佰柒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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