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 聲請人
-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創業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陸佰貳拾元 │ │ ├────────┼─────────────┼──────────────┤ │第一審勘驗費 │肆仟貳佰伍拾元 │ │ ├────────┼─────────────┼──────────────┤ │合 計 │玖仟捌佰柒拾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