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 聲請人
- 唐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二四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三二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二四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爰聲請發還擔保金云云,並提出相對人同意書、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經本院調卷查明,核無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瑞蘭
~B法院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