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 聲請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聖影有限公司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聖影有限公司清算人,茲因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由暨清算所得申報業於九十三年九月間向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申報,尚有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選任為清算人後,即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就任,有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0三號卷可考,並審閱聲請人提出之中區國稅局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廿五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廿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