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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六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六三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泳聖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亞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乙○○

         蘇育樓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FO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陸仟零肆拾捌  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貳佰伍拾      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
├────────┼─────────────┼──────────────┤
│本件程序費用  │零  元               │              │
├────────┼─────────────┼──────────────┤
│合    計  │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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