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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順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聲請費用由順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順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民國八十七年度營業所得稅財政部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法院准予延展之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等卷宗(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七四號、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九四四號、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二0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一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四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三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九三號、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0號、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八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 文 爵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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