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聲字第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聲字第四一號
- 聲請人
- 顏安全
- 相對人
- 大安捲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安全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大安捲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安捲門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大安捲門有限公司清算過程過於繁鎖,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秋月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