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七六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和煒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張(票號:86C01039D,息券10期),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四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新台幣一百萬元券一張(票號:86C01039D,息券10期),並以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八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三件、印鑑證明二件、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