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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聲請人即萬紀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萬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萬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八十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之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已逾其原應申報清算完結之時限(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除另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對聲請人未依法定期限聲報清算完結一事裁處罰鍰外,並准許聲請人展期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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