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受 罰 人 甲 ○
- 相對人
- 萬紀國際有限公司
右受罰人因萬紀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查萬紀國際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並於同日同意就任,依據前揭規定,受罰人應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結清算,若不能於該期限內完結清算時,應於期限屆滿前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詎受罰人遲至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始具狀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已逾上開條文所定應清算完結及聲請法院延展清算完結期限之期間,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