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九號
- 聲請人
- 浚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楊盤江 律師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六六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九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0二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叁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貳佰捌拾元 │ │ ├────────┼─────────────┼──────────────┤ │第二審裁判費 │壹拾玖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 │ │ ├────────┼─────────────┼──────────────┤ │第二審送達費 │参仟陸佰壹拾元 │繳四四八0元,退八七0元。 │ ├────────┼─────────────┼──────────────┤ │合 計 │叁拾叁萬叁仟貳佰零玖元 │第一、二審裁判費共三二九三 │ │ │ │一九元,扣除已確定部分應由 │ │ │ │聲請人負擔之一0二0五一元 │ │ │ │,餘二二七二六八元,加上第 │ │ │ │一、二審送達費三八九0元, │ │ │ │共二三一一五八元,由兩造各 │ │ │ │負擔二分之一即一一五五七九 │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