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右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未處理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前開聲請,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 (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六號) 、延展清算民事卷宗 (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一號)核明後,認為並無不合,爰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羅永安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