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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右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未處理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前開聲請,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 (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六號) 、延展清算民事卷宗 (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一號)核明後,認為並無不合,爰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羅永安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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