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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冠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冠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冠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八十三條、三百二十七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同日同意就任,另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嗣因無法完成清算,而聲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止等事實,經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六號、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五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 法 官 陳卿和

~B法院書記官 紀俊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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