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縉笙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林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