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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聲字第六三一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聲字第六三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十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惟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既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參酌同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七條等規定,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茲因部分固定資產尚未出售以繳納稅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為就任之承諾等情,已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七三號呈報清算人聲請事件全卷查閱無誤,是聲請人上開所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堯讚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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