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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四三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四三號

聲請人
寶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中關於「寶光光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寶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蕙玟

~B書記官 黃鴻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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