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 請 人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忠 送達代收人 李 相 對 人 啟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自訴外人遠銀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並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以存證信函 通知相對人,惟寄送之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以致原件遭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存證信函 、退件信封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B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