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五七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五七號

聲請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宏蒼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台中雙十路郵局第四八六號存證信函,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茲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按本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地址為台中縣大肚鄉○○路○段三八之一號,而聲請人並未對該地址送達系爭存證信函,且相對人宏蒼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為何,亦未能確定,此觀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存證信函收件人地址竟載為「台中縣烏日鄉○○路○段六四六號(六六四號)」可證,顯見相對人公司營業所之詳細地址,聲請人既未查明,且尚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難認相對人應受送達之住所已有不明之情事,是聲請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靜芬

~B法院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